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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36377号“抖帮嘉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044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赵德祥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德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836377号“抖帮嘉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帮嘉族”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936号“抖音”、第28425530号“抖及图”、第29287623号“非常抖”、第58912861号“抖品牌”、第32782720号“抖加”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抖音”商标以及注册并使用于“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抖帮嘉族”或与之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36377号“抖帮嘉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赵德祥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德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836377号“抖帮嘉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帮嘉族”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936号“抖音”、第28425530号“抖及图”、第29287623号“非常抖”、第58912861号“抖品牌”、第32782720号“抖加”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抖音”商标以及注册并使用于“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抖帮嘉族”或与之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36377号“抖帮嘉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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