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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473612号“自强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7497号
2023-11-20 00:00:00.0
异议人:中山市强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自强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市强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自强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473612号“自强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自强人”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叶;咖啡;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1096号“强人”、第1316486号“强人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布丁;燕麦片;燕麦食品”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73612号“自强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自强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市强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自强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473612号“自强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自强人”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叶;咖啡;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1096号“强人”、第1316486号“强人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布丁;燕麦片;燕麦食品”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73612号“自强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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