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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39255号“然力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644号
2025-03-05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然生物科技(黑龙江)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瑞然生物科技(黑龙江)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839255号“然力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然力士”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肥料制剂;土壤调节制剂;表面活性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4460174号“力士”、第53674611号“大力士”,以及在先注册第11117244号“大力士”、第6840629号“神力大力士”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在第1类“杀虫化学添加剂;照相用胶;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大力士”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39255号“然力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然生物科技(黑龙江)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瑞然生物科技(黑龙江)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839255号“然力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然力士”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肥料制剂;土壤调节制剂;表面活性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4460174号“力士”、第53674611号“大力士”,以及在先注册第11117244号“大力士”、第6840629号“神力大力士”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在第1类“杀虫化学添加剂;照相用胶;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大力士”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39255号“然力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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