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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44985号“HAMMOKC BE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1013号
2022-01-24 00:00:00.0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树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树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3844985号“HAMMOKC BE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MMOKC BEE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精酿啤酒;调味啤酒”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22110号“BOCK DAMM”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289833号“DAMM”商标、第924729号“ESTRELLA DAMM”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44985号“HAMMOKC BE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树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树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3844985号“HAMMOKC BE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MMOKC BEE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精酿啤酒;调味啤酒”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22110号“BOCK DAMM”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289833号“DAMM”商标、第924729号“ESTRELLA DAMM”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44985号“HAMMOKC BE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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