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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05895号“NAPAPIJRI GEOGRAPHIC”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8131号
2022-02-16 00:00:00.0
异议人:VF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市威富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VF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市威富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49105895号“NAPAPIJRI GEOGRAPH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PAPIJRI GEOGRAPHIC”指定使用在第24类“浴用织品(服装除外);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纺织织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35198号、第26935197号“NAPAPIJRI GEOGRAPHIC”及第35503714号、第19626806号“NAPAPIJR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动物皮”、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文字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亦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105895号“NAPAPIJRI GEOGRAPHI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市威富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VF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市威富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49105895号“NAPAPIJRI GEOGRAPH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PAPIJRI GEOGRAPHIC”指定使用在第24类“浴用织品(服装除外);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纺织织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35198号、第26935197号“NAPAPIJRI GEOGRAPHIC”及第35503714号、第19626806号“NAPAPIJR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动物皮”、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文字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亦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105895号“NAPAPIJRI GEOGRAPHI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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