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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67288号“禹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521号
2025-05-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7167288 |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禹璟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禹璟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167288号“禹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禹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防水卷材;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制屋顶覆盖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2419号“禹”、第13126208号“禹王及图”、第1512713号“禹圣”、第1520782号“禹仙”、第1512707号“禹皇”、第1516743号“禹顺”、第1520781号“禹威”、第1512705号“禹主”、第1520784号“禹龙”、第1512711号“禹发”、第1512709号“禹迪”、第1512710号“禹舜”、第1512708号“禹宏”、第3602412号“禹全”、第3602413号“禹氏”、第3602409号“禹庆”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柏油;建筑用沥青产品;屋顶用沥青涂层”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沥青防水卷材;沥青防水涂料”商品上的第358182号“禹王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67288号“禹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禹璟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禹璟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167288号“禹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禹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防水卷材;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制屋顶覆盖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2419号“禹”、第13126208号“禹王及图”、第1512713号“禹圣”、第1520782号“禹仙”、第1512707号“禹皇”、第1516743号“禹顺”、第1520781号“禹威”、第1512705号“禹主”、第1520784号“禹龙”、第1512711号“禹发”、第1512709号“禹迪”、第1512710号“禹舜”、第1512708号“禹宏”、第3602412号“禹全”、第3602413号“禹氏”、第3602409号“禹庆”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柏油;建筑用沥青产品;屋顶用沥青涂层”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沥青防水卷材;沥青防水涂料”商品上的第358182号“禹王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67288号“禹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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