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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80417号“喜人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528号
2025-04-17 00:00:00.0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老板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老板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80417号“喜人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人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7913号、第19097659号“喜来登”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饭店;汽车旅馆”、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0417号“喜人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老板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老板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80417号“喜人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人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7913号、第19097659号“喜来登”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饭店;汽车旅馆”、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0417号“喜人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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