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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94616号“东药活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4096号
2020-05-06 00:00:00.0
异议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494616号“东药活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药活力”指定使用于第5类“中药成药;人用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1941号“东药DONGYA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东药”,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西药;人用药”商品上的“东药DONGYAO”、“东药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东药活力”完整包含该驰名商标汉字“东药”,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494616号“东药活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494616号“东药活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药活力”指定使用于第5类“中药成药;人用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1941号“东药DONGYA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东药”,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西药;人用药”商品上的“东药DONGYAO”、“东药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东药活力”完整包含该驰名商标汉字“东药”,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494616号“东药活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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