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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68518号“小机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7806号
2020-06-08 00:00:00.0
异议人:青岛寺后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泛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宗强
委托代理人:青岛尚鑫源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寺后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宗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3768518号“小机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机场”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52131号、第21765313号“老机场”商标、第21765313号“新机场”商标、第17003748号、第19085382号“胶东新机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蜂蜜酒;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与被异议人所处地域相近,且双方商标文字组成相近,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768518号“小机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青岛泛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宗强
委托代理人:青岛尚鑫源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寺后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宗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3768518号“小机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机场”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52131号、第21765313号“老机场”商标、第21765313号“新机场”商标、第17003748号、第19085382号“胶东新机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蜂蜜酒;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与被异议人所处地域相近,且双方商标文字组成相近,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768518号“小机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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