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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64211号“华经名”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749号
2025-03-20 00:00:00.0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中成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中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764211号“华经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经名”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白兰地;烧酒;果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食用酒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279710号“华盛名HUASHENGM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米酒;开胃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4211号“华经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中成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中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764211号“华经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经名”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白兰地;烧酒;果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食用酒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279710号“华盛名HUASHENGM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米酒;开胃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4211号“华经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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