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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12723号“双十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4187号
2022-04-1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0412723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9日对第10412723号“双十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对商家和消费者普遍参与的网络购物节的一种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同时也是大众认知习惯的“12月12日”的日期表达形式,用作商标仅直接描述服务提供时间特点的专用词汇,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二、争议商标作为新兴的人造节日,易使公众误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节日,具有欺骗性。三、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垄断市场和不正当竞争意图,有害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历史资料及“双十二事变”介绍、国图相关检索报告;
2、双十二或双12购物狂欢节的百科介绍;
3、各电商平台、实体商家历年在12月12日举办大型促销活动并使用“双十二”、“双12”、“12.12”等的具体情况;
4、被申请人自身实际使用是“淘宝12.12”而非争议商标的相关证据;
5、商标局已核准的“xx双12”商标档案;
6、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双十一”、“双11”等商标被认定为缺显的判决、驳回决定书、撤销复审决定书;
7、关于“双十二”等下发的相关政府文书;
8、被申请人的垄断行为被作出行政处罚的新闻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
9、被申请人名下缺显文字商标的档案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取得极高知名度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非仅直接描述时间特点和促销特点的宣传用语。三、争议商标本身与节日不存在任何关联,不会使公众将其与传统节日相联系,不具有欺骗性,未导致消费者误认。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正常商业目的的申请注册。五、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双十二晚会视频及页面信息;
2、网络媒体及微博的相关宣传报道、政府、媒体对双十二的相关报道;
3、淘宝、天猫市场份额介绍、对春晚的媒体宣传报道、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相关证据;
4、“双+数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信息;
5、相关行政判决书、已注册的“双12”、“双十二”系列商标档案;
6、“双十二/双12”不属于法定/约定通用名称的相关证据等。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被驳回的“双十二”系列商标档案等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20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鉴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作为指定服务促销特点的描述性词汇或相关服务的宣传用语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9日对第10412723号“双十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对商家和消费者普遍参与的网络购物节的一种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同时也是大众认知习惯的“12月12日”的日期表达形式,用作商标仅直接描述服务提供时间特点的专用词汇,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二、争议商标作为新兴的人造节日,易使公众误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节日,具有欺骗性。三、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垄断市场和不正当竞争意图,有害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历史资料及“双十二事变”介绍、国图相关检索报告;
2、双十二或双12购物狂欢节的百科介绍;
3、各电商平台、实体商家历年在12月12日举办大型促销活动并使用“双十二”、“双12”、“12.12”等的具体情况;
4、被申请人自身实际使用是“淘宝12.12”而非争议商标的相关证据;
5、商标局已核准的“xx双12”商标档案;
6、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双十一”、“双11”等商标被认定为缺显的判决、驳回决定书、撤销复审决定书;
7、关于“双十二”等下发的相关政府文书;
8、被申请人的垄断行为被作出行政处罚的新闻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
9、被申请人名下缺显文字商标的档案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取得极高知名度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非仅直接描述时间特点和促销特点的宣传用语。三、争议商标本身与节日不存在任何关联,不会使公众将其与传统节日相联系,不具有欺骗性,未导致消费者误认。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正常商业目的的申请注册。五、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双十二晚会视频及页面信息;
2、网络媒体及微博的相关宣传报道、政府、媒体对双十二的相关报道;
3、淘宝、天猫市场份额介绍、对春晚的媒体宣传报道、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相关证据;
4、“双+数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信息;
5、相关行政判决书、已注册的“双12”、“双十二”系列商标档案;
6、“双十二/双12”不属于法定/约定通用名称的相关证据等。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被驳回的“双十二”系列商标档案等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20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鉴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作为指定服务促销特点的描述性词汇或相关服务的宣传用语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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