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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38895号“练三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0040号
2023-09-04 00:00:00.0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创信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创信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5138895号“练三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练三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手套;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用手套;耐酸手套;防火手套;安全头盔;工人用防护面罩;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防尘口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681181号“999”、第59622421号“三九优选SANJIUYOUXU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救生器械和设备;智能手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38895号“练三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创信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创信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5138895号“练三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练三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手套;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用手套;耐酸手套;防火手套;安全头盔;工人用防护面罩;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防尘口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681181号“999”、第59622421号“三九优选SANJIUYOUXU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救生器械和设备;智能手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38895号“练三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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