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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03190号“硕知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2779号
2024-10-08 00:00:00.0
异议人: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棹耀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棹耀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703190号“硕知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硕知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除草剂;杀虫剂;人用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53278号“硕丰481”、第3483115号“硕丰SF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植物生长调节剂;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第5类“杀害虫剂;灭微生物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03190号“硕知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棹耀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棹耀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703190号“硕知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硕知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除草剂;杀虫剂;人用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53278号“硕丰481”、第3483115号“硕丰SF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植物生长调节剂;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第5类“杀害虫剂;灭微生物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03190号“硕知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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