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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75577号“爱乐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376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冠鼎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冠鼎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675577号“爱乐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乐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甜食;蜂蜜;蛋糕;糕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35870号、第12075883号“乐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75577号“爱乐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冠鼎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冠鼎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675577号“爱乐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乐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甜食;蜂蜜;蛋糕;糕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35870号、第12075883号“乐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75577号“爱乐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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