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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63165号“虎坊桥京天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0694号
2021-03-29 00:00:00.0
异议人:刘金雨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久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金雨对被异议人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863165号“虎坊桥京天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虎坊桥京天红”指定使用于第30类“炸糕;甜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00921号“虎坊桥”商标、第36001237号“京天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甜食;糕点”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63165号“虎坊桥京天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久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金雨对被异议人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863165号“虎坊桥京天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虎坊桥京天红”指定使用于第30类“炸糕;甜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00921号“虎坊桥”商标、第36001237号“京天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甜食;糕点”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63165号“虎坊桥京天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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