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414781号“KEXIAN 酷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4794号
2025-05-23 00:00:00.0
申请人:延吉可喜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14781号“KEXIAN 酷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8687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126297号、第36216104号、第36708504号、第6494458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14781号“KEXIAN 酷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8687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126297号、第36216104号、第36708504号、第6494458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