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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93145号“箭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3864号
2024-10-11 00:00:00.0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燕珍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燕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3193145号“箭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箭唯”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下水管道、木地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760号“箭JIAN”商标,第9029226号、第41936619号“箭牌”商标,第11082484号“E-ARROW”商标,第1342845号“ARROW”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砖、瓷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下水管道、木地板、非金属门、木护墙板、大理石、涂层(建筑材料)、瓷砖、塑钢门窗”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经异议人宣传和使用,其中文商标“箭牌”与英文商标“ARROW”在消费者认知中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中文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或英文引证商标对应中文翻译“箭”,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对应的中文翻译“箭”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石膏(建筑材料)、水泥”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93145号“箭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燕珍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燕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3193145号“箭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箭唯”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下水管道、木地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760号“箭JIAN”商标,第9029226号、第41936619号“箭牌”商标,第11082484号“E-ARROW”商标,第1342845号“ARROW”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砖、瓷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下水管道、木地板、非金属门、木护墙板、大理石、涂层(建筑材料)、瓷砖、塑钢门窗”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经异议人宣传和使用,其中文商标“箭牌”与英文商标“ARROW”在消费者认知中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中文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或英文引证商标对应中文翻译“箭”,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对应的中文翻译“箭”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石膏(建筑材料)、水泥”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93145号“箭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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