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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54261号“CUCCI LUXUR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9389号
2022-01-20 00:00:00.0
异议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吴俊强
异议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吴俊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5期《商标公告》第46454261号“CUCCI LUXU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UCCI LUXURY”指定使用于为第3类“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02811号、第321311号“GUCC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为第3类“香料;香精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GUCCI”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另经查,被异议人除此商标外,共申请注册了八十余件商标,其中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454261号“CUCCI LUXUR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吴俊强
异议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吴俊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5期《商标公告》第46454261号“CUCCI LUXU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UCCI LUXURY”指定使用于为第3类“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02811号、第321311号“GUCC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为第3类“香料;香精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GUCCI”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另经查,被异议人除此商标外,共申请注册了八十余件商标,其中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454261号“CUCCI LUXUR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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