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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79465号“DUPLOE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6107号
2020-06-03 00:00:00.0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繁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繁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479465号“DUPLO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UPLOE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填充玩具;玩具无人机;玩具娃娃;成比例的模型车;玩具机器人;大积木;积木(玩具);玩具小屋;玩具熊;玩具娃娃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4436号、第14101231号“DUPLO及图”商标,第206917号“丢波娄DUPL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整体含义并无明显改变,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79465号“DUPLOE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繁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繁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479465号“DUPLO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UPLOE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填充玩具;玩具无人机;玩具娃娃;成比例的模型车;玩具机器人;大积木;积木(玩具);玩具小屋;玩具熊;玩具娃娃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4436号、第14101231号“DUPLO及图”商标,第206917号“丢波娄DUPL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整体含义并无明显改变,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79465号“DUPLOE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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