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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619020号“爱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09935号
2021-07-30 00:00:00.0
申请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19020号“爱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8109号“爱慕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对“爱慕”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且申请商标已经被申请人投入使用,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百度百科中的简介;2、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档案;3、引证商标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4、“爱慕”商标所获荣誉;5、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十字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修女头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19020号“爱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8109号“爱慕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对“爱慕”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且申请商标已经被申请人投入使用,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百度百科中的简介;2、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档案;3、引证商标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4、“爱慕”商标所获荣誉;5、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十字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修女头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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