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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07687号“克莱多KLYD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100号
2024-11-06 00:00:00.0
异议人:上海克徕帝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祖尼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克徕帝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祖尼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07687号“克莱多KLYD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克莱多KLYD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首饰用礼品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57735号“克徕帝”、第3198187号“克莱帝”、第28389465号“克徕帝C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装饰品(珠宝);手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汉字文字组合相近,整体外观近似,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克莱多KLYDO”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07687号“克莱多KLYD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祖尼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克徕帝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祖尼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07687号“克莱多KLYD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克莱多KLYD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首饰用礼品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57735号“克徕帝”、第3198187号“克莱帝”、第28389465号“克徕帝C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装饰品(珠宝);手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汉字文字组合相近,整体外观近似,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克莱多KLYDO”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07687号“克莱多KLYD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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