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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03154A号“亚明蓝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28号
2025-02-11 00:00:00.0
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秋艳
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秋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303154A号“亚明蓝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明蓝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煤气灯;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9323979号“亚明中汕”商标已注销、第24229047号“亚明照明”商标已无效、第70032200号“亚明鸿蒙”商标已撤回注册申请,上述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第844447号“亚明”、第32743583号“亚明”、第44449454号“亚明亚灯”、第44559220号“亚明古镇”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查,异议人该四件引证商标已转让至他人名下,异议人不是上述商标权利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上述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03154A号“亚明蓝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秋艳
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秋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303154A号“亚明蓝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明蓝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煤气灯;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9323979号“亚明中汕”商标已注销、第24229047号“亚明照明”商标已无效、第70032200号“亚明鸿蒙”商标已撤回注册申请,上述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第844447号“亚明”、第32743583号“亚明”、第44449454号“亚明亚灯”、第44559220号“亚明古镇”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查,异议人该四件引证商标已转让至他人名下,异议人不是上述商标权利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上述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03154A号“亚明蓝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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