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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67726号“NOVATE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7956号
2022-08-12 00:00:00.0
申请人:联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67726号“NOVATE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9982号“NOVA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在全球具备极高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待该案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发展历程、网络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组合“NOVATEK”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67726号“NOVATE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9982号“NOVA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在全球具备极高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待该案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发展历程、网络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组合“NOVATEK”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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