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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13352号“天才日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897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勤龙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勤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513352号“天才日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才日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照明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17522号“小天才及图”、第69762792号“小小天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13352号“天才日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勤龙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勤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513352号“天才日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才日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照明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17522号“小天才及图”、第69762792号“小小天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13352号“天才日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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