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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87032号“蜜诗婷MISHIT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049号
2025-03-14 00:00:00.0
异议人:栢特薇(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志彬
异议人栢特薇(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志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887032号“蜜诗婷MISHIT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蜜诗婷MISHIT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腰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309315号“MISTINE”、第69224514号“蜜丝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7032号“蜜诗婷MISHIT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志彬
异议人栢特薇(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志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887032号“蜜诗婷MISHIT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蜜诗婷MISHIT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腰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309315号“MISTINE”、第69224514号“蜜丝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7032号“蜜诗婷MISHIT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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