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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58485号“兴全 XINGQ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01713号
2018-10-30 00:00:00.0
申请人:福建兴全香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鼎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58485号“兴全 XING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1337号“全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图片;商标注册证;相关荣誉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兴全”与引证商标经一定设计的中文部分“全興”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香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鼎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58485号“兴全 XING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1337号“全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图片;商标注册证;相关荣誉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兴全”与引证商标经一定设计的中文部分“全興”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香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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