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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85324号“双誉 SHUANGY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5042号
2024-02-27 00:00:00.0
异议人:温州双优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盐城健牌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双优工艺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盐城健牌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7期《商标公告》第67285324号“双誉 SHUANGY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誉 SHUANGY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合成橡胶;橡胶绳;橡胶或塑料制衬垫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753711号“SY SHUANG YO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塑料板;塑料杆;塑料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85324号“双誉 SHUANGY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盐城健牌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双优工艺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盐城健牌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7期《商标公告》第67285324号“双誉 SHUANGY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誉 SHUANGY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合成橡胶;橡胶绳;橡胶或塑料制衬垫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753711号“SY SHUANG YO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塑料板;塑料杆;塑料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85324号“双誉 SHUANGY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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