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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59943号“PAM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7907号
2021-10-15 00:00:00.0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彪马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彪马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259943号“PAM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MN”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苏打水;果昔;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554号“PUMA”、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82886号“PUM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T恤衫;马球衬衫;运动衫;游泳衣裤;百慕大短裤;圆领长袖运动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衣服;鞋”商品上的第619182号“彪马”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与“PUMA”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PUMA”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76554号“PUMA”、第G582886号“PUMA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59943号“PAM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彪马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彪马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259943号“PAM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MN”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苏打水;果昔;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554号“PUMA”、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82886号“PUM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T恤衫;马球衬衫;运动衫;游泳衣裤;百慕大短裤;圆领长袖运动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衣服;鞋”商品上的第619182号“彪马”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与“PUMA”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PUMA”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76554号“PUMA”、第G582886号“PUMA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59943号“PAM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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