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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966517号“MINIMOD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433号
2024-11-18 00:00:00.0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努尔买买提·热西提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努尔买买提·热西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966517号“MINIMO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IMOD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大锅;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调味品套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6122号“MONALISA”、第4392868号“MONALISA”、第38019389号“MONALIS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盆(容器);彩色玻璃器皿;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9类“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时,被异议人系新疆沣之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疆沣之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200余件商标,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实际使用商标的意图。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法定代表人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我局视被异议人的申请行为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66517号“MINIMO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努尔买买提·热西提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努尔买买提·热西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966517号“MINIMO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IMOD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大锅;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调味品套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6122号“MONALISA”、第4392868号“MONALISA”、第38019389号“MONALIS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盆(容器);彩色玻璃器皿;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9类“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时,被异议人系新疆沣之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疆沣之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200余件商标,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实际使用商标的意图。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法定代表人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我局视被异议人的申请行为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66517号“MINIMO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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