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077628号“多乐杰尼 DORO JE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6237号
2025-05-27 00:00:00.0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老棉袄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1日对第75077628号“多乐杰尼 DORO JE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159511号“杰尼亚”商标、第11359112号“ZEGNA”商标、第9860599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第969347号“ZEGNA”商标、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六)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前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品牌介绍、奢侈品全球力量报告;2、申请人百年图册;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4、行业排名、财务报告;5、申请申请人专卖店列表、店铺租赁合同及票据;6、产品型录、宣传册;7、杰尼亚宣传推广材料;8、市场调查报告;9、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10、ZEGNA所获荣誉;11、相关案件裁定书及行政判决;12、媒体报道;13、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40类“服装制作”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多乐杰尼”与引证商标一“杰尼亚”、引证商标二“ZEGNA”、引证商标三“ERMENEGILDO ZEGNA”在文字组合、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杰尼亚”、“ZEGNA”、“ERMENEGILDO ZEGNA”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明显的差异,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本案中暂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损害不特定主体权益或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仅凭其商标注册情况尚难以认定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亦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五、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老棉袄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1日对第75077628号“多乐杰尼 DORO JE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159511号“杰尼亚”商标、第11359112号“ZEGNA”商标、第9860599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第969347号“ZEGNA”商标、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六)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前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品牌介绍、奢侈品全球力量报告;2、申请人百年图册;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4、行业排名、财务报告;5、申请申请人专卖店列表、店铺租赁合同及票据;6、产品型录、宣传册;7、杰尼亚宣传推广材料;8、市场调查报告;9、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10、ZEGNA所获荣誉;11、相关案件裁定书及行政判决;12、媒体报道;13、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40类“服装制作”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多乐杰尼”与引证商标一“杰尼亚”、引证商标二“ZEGNA”、引证商标三“ERMENEGILDO ZEGNA”在文字组合、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杰尼亚”、“ZEGNA”、“ERMENEGILDO ZEGNA”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明显的差异,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本案中暂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损害不特定主体权益或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仅凭其商标注册情况尚难以认定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亦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五、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