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2760886号“花王床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522号
2024-10-28 00:00:00.0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花王涂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广东花王涂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2760886号“花王床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王床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床;家具;沙发;椅子(座椅);桌子;金属家具;茶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3124号“花王”、第673125号“KA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尿布;卫生巾;卫生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卫生尿布”商品上的“KAO”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不强,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60886号“花王床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花王涂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广东花王涂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2760886号“花王床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王床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床;家具;沙发;椅子(座椅);桌子;金属家具;茶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3124号“花王”、第673125号“KA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尿布;卫生巾;卫生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卫生尿布”商品上的“KAO”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不强,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60886号“花王床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