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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120190号“MAQUI BEAU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7053号
2025-02-24 00:00:00.0
申请人:帝斯曼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20190号“maqui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7278628号“beauty及图”商标、第742183号“maquicake”商标、第7022610号“maquiexpert”商标、第7022613号“maquiexpert”商标、第13653726号“maqui blanc mira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且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五处于撤三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五处于撤三程序中,尚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二、五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影响,故不再暂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20190号“maqui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7278628号“beauty及图”商标、第742183号“maquicake”商标、第7022610号“maquiexpert”商标、第7022613号“maquiexpert”商标、第13653726号“maqui blanc mira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且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五处于撤三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五处于撤三程序中,尚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二、五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影响,故不再暂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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