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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26111号“红霸芸乐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9464号
2023-09-25 00:00:00.0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红霸芸乐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红霸芸乐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3026111号“红霸芸乐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霸芸乐收”指定使用于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3410号“红霸REDB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寄生虫剂;消毒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兽医用药”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内容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26111号“红霸芸乐收”商标在“兽医用药”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上海红霸芸乐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红霸芸乐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3026111号“红霸芸乐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霸芸乐收”指定使用于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3410号“红霸REDB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寄生虫剂;消毒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兽医用药”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内容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26111号“红霸芸乐收”商标在“兽医用药”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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