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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12793号“七喜永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519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七喜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七喜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12793号“七喜永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喜永和”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091177号“永和豆浆”、第42394386号“1985 小永和”、第57003003号“永和晨炊”及第10528757号“YON H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成本价格分析”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其在先注册的第730628号“永和 YUNG HO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12793号“七喜永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七喜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七喜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12793号“七喜永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喜永和”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091177号“永和豆浆”、第42394386号“1985 小永和”、第57003003号“永和晨炊”及第10528757号“YON H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成本价格分析”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其在先注册的第730628号“永和 YUNG HO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12793号“七喜永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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