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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63218号“地线宝宝”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2661号
2023-01-29 00:00:00.0
异议人:德切斯全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地线宝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切斯全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地线宝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563218号“地线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地线宝宝”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1893号“天线宝宝”、第5601438号“天线宝宝”、第24371912号“天线宝宝 TELETUBBIE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音乐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信息、教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摄影、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文字“地线宝宝”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天线宝宝”仅差一字,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563218号“地线宝宝”商标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摄影;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地线宝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切斯全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地线宝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563218号“地线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地线宝宝”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1893号“天线宝宝”、第5601438号“天线宝宝”、第24371912号“天线宝宝 TELETUBBIE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音乐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信息、教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摄影、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文字“地线宝宝”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天线宝宝”仅差一字,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563218号“地线宝宝”商标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摄影;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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