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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72008号“OMROR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141号
2024-11-14 00:00:00.0
异议人:欧姆龙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耐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姆龙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温州耐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372008号“OMROR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MRORL”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量仪表;变压器(电);断路器;电开关;继电器(电);配电箱(电);高低压开关板;电站自动化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接触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77158号、第13386008号“OMR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量装置;避雷器;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继电器(电)”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72008号“OMROR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耐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姆龙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温州耐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372008号“OMROR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MRORL”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量仪表;变压器(电);断路器;电开关;继电器(电);配电箱(电);高低压开关板;电站自动化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接触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77158号、第13386008号“OMR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量装置;避雷器;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继电器(电)”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72008号“OMROR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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