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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75711号“金澜永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11921号
2023-04-20 00:00:00.0
申请人:胡同印象(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75711号“金澜永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470号“永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332506号“永丰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916724号“永丰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85503号“永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334097号“永丰116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721029号“永丰 116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截止本案审理时,所涉异议案件尚未审结。
2、引证商标六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后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但截止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三、六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75711号“金澜永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470号“永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332506号“永丰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916724号“永丰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85503号“永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334097号“永丰116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721029号“永丰 116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截止本案审理时,所涉异议案件尚未审结。
2、引证商标六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后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但截止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三、六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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