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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100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17853号
2023-04-23 00:00:00.0
申请人:乌海市欣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100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8715号“亨亿HENG 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图形上差异显著,消费者不会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可以和引证商标区分。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煤、燃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煤、燃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100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8715号“亨亿HENG 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图形上差异显著,消费者不会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可以和引证商标区分。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煤、燃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煤、燃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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