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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72948号“荣耀视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6784号
2025-05-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7372948 |
申请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72948号“荣耀视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0425号、第13301165号、第45983999号、第17519570号、第37030421A号、第25414643号、第12577896号、国际注册第1575298号、第11108736号、第53466962号、第52984495号、第179794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构成、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智能终端提供商,旗下的“荣耀”品牌诞生于2013年,经过多年持续广泛使用,“荣耀”品牌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荣耀”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由于申请商标包含申请人主商标“荣耀”,该事实也将降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引证商标三、七目前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驳回复审决定书及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七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在元素组成、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荣耀视频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荣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外的便携式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除“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外的便携式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72948号“荣耀视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0425号、第13301165号、第45983999号、第17519570号、第37030421A号、第25414643号、第12577896号、国际注册第1575298号、第11108736号、第53466962号、第52984495号、第179794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构成、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智能终端提供商,旗下的“荣耀”品牌诞生于2013年,经过多年持续广泛使用,“荣耀”品牌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荣耀”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由于申请商标包含申请人主商标“荣耀”,该事实也将降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引证商标三、七目前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驳回复审决定书及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七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在元素组成、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荣耀视频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荣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外的便携式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除“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外的便携式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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