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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14339号“为你天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9165号
2019-04-04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厚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14339号“为你天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223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质量特点等产生误认。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参展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别,即便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天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14339号“为你天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223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质量特点等产生误认。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参展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别,即便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天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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