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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65219号“雷士上 NVC 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654号
2025-04-22 00:00:00.0
异议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雷上照明有限公司
异议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雷上照明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0365219号“雷士上 NVC 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雷士上 NVC O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USB供电的暖手器”。异议人引证的第42044649号“雷士德豪”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45573号、第16484506号“NVC”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暖器;炉子(取暖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显著字母部分“NVC”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65219号“雷士上 NVC 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雷上照明有限公司
异议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雷上照明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0365219号“雷士上 NVC 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雷士上 NVC O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USB供电的暖手器”。异议人引证的第42044649号“雷士德豪”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45573号、第16484506号“NVC”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暖器;炉子(取暖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显著字母部分“NVC”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65219号“雷士上 NVC 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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