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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338788号“资质云 资八戒ZIBAJIE.C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223272号
2025-07-18 00:00:00.0
申请人:北京众智众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38788号“资质云 资八戒ZIBAJIE.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2324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字母为“ZIBAJIE.CN”,指的是“资八戒资质云的官方网站(WWW.ZIBAJIE.CN)”,并不是单纯的“CN”,不是中国国名的缩写,其作为商标使用不是对国家名称的滥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并非仅直接描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而是基于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概念,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案件的最终结果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CN”,为中国国名的缩写,作为商标使用系对国家名称的滥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资质云”使用在指定的云计算领域的咨询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38788号“资质云 资八戒ZIBAJIE.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2324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字母为“ZIBAJIE.CN”,指的是“资八戒资质云的官方网站(WWW.ZIBAJIE.CN)”,并不是单纯的“CN”,不是中国国名的缩写,其作为商标使用不是对国家名称的滥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并非仅直接描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而是基于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概念,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案件的最终结果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CN”,为中国国名的缩写,作为商标使用系对国家名称的滥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资质云”使用在指定的云计算领域的咨询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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