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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456373号“华发建材家居优选商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1481号
2025-05-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9456373 |
申请人:四川嘉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诺睿贤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56373号“华发建材家居优选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2127号商标、第28721712号商标、第40857341号商标、第43589842号商标、第43653115号商标、第43689565号商标、第60147910号商标、第63268534号商标、第63268548号商标、第63272164号商标、第63287569号商标、第63654827号商标、第63969951号商标、第63977209号商标、第63978740号商标、第63982301号商标、第66659511号商标、第67439271号商标、第68885879号商标、第69533180号商标、第70349916号商标、第73324329号商标、第75603993号商标、第77150119号商标、第77159672号商标、第77924168号商标、第75454133号商标、第63290572号商标、第63273541号商标、第144121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华发建材家居优选商城”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所含文字“华发”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保定诺睿贤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56373号“华发建材家居优选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2127号商标、第28721712号商标、第40857341号商标、第43589842号商标、第43653115号商标、第43689565号商标、第60147910号商标、第63268534号商标、第63268548号商标、第63272164号商标、第63287569号商标、第63654827号商标、第63969951号商标、第63977209号商标、第63978740号商标、第63982301号商标、第66659511号商标、第67439271号商标、第68885879号商标、第69533180号商标、第70349916号商标、第73324329号商标、第75603993号商标、第77150119号商标、第77159672号商标、第77924168号商标、第75454133号商标、第63290572号商标、第63273541号商标、第144121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华发建材家居优选商城”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所含文字“华发”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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