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237103号“JIUHAODIY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949号
2025-03-18 00:00:00.0
异议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征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玖号脚轮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玖号脚轮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37103号“JIUHAODIY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UHAODIY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折叠自行车;手推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160967号“九号”、第13447335号“九号平衡车”、第18447358号“九号电动车”、第16160966号“9号”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机车;小型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37103号“JIUHAODIY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征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玖号脚轮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玖号脚轮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37103号“JIUHAODIY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UHAODIY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折叠自行车;手推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160967号“九号”、第13447335号“九号平衡车”、第18447358号“九号电动车”、第16160966号“9号”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机车;小型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37103号“JIUHAODIY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