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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52244号“德佑小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614号
2024-11-14 00:00:00.0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南逸祥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逸祥卫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0452244号“德佑小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德佑小洁”,指定使用于第3类“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含洁肤剂纸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05250号“德佑DEYO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肥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汉字“德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52244号“德佑小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南逸祥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逸祥卫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0452244号“德佑小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德佑小洁”,指定使用于第3类“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含洁肤剂纸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05250号“德佑DEYO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肥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汉字“德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52244号“德佑小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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