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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29918号“tyco · fl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53475号
2024-09-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8129918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泰科国际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科流体控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对第48129918号“tyco · fl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83613号“TYCO”商标、第3933147号“TYCO”商标、第8085554号“TYCO”商标、第12943687号“TYCO”商标、国际注册第1058764号“TYCO”商标、国际注册第1324604号“TY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TYCO”商号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广泛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已经在该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反复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等标识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档案;
2、有关“Flow”的翻译结果;
3、被申请人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书;
4、与本案类似的裁定书、判决书;
5、申请人官网介绍、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
6、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关系声明;
7、产品简介、产品目录、技术手册、说明书等;
8、获奖及荣誉证据;
9、销售合同及发票、装箱单及送货单等;
10、检测报告;
11、广告宣传及报道、展会证据;
12、图书馆检索报告;
13、被申请人公司信息、有关商标驳回通知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标识,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存在较大差别,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真实使用为目的,并无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营业执照等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坚持其主要理由及请求。
申请人在质证时提交了民事判决书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配电箱(电)、遥控装置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六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设备、计算机、库存货物传感器等商品上。
3、申请人“TYCO”品牌成立于美国,是全球知名消防及安防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TYCO”及“泰科”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曾多次被评选为中国安防知名品牌、中国十大安防品牌等。
4、被申请人先后在第7、9、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20余件,其中包括第42163879号“TYCO/FLOW CONTROL”商标、第45040328号“TYCO VALVES AS”商标、第45046291号“泰科流体”商标、第45043482号“美国泰科阀门”商标、第48158045号“TYCO · FLOW”等与申请人品牌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在申请注册程序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被驳回。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中“tyco”与引证商标一至六“TYCO”字母组成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箱(电)、遥控装置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设备、计算机、库存货物传感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相同或相近之处,属于相同、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关系的商品。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TYCO”及“泰科”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字母构成存在区别,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的“TYCO”及“泰科”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阀门、安防领域相关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与申请人在先商标“TYCO”字母组成完全相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主营类别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TYCO VALVES AS”、“泰科流体”等多件商标, 且部分商标已在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制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科流体控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对第48129918号“tyco · fl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83613号“TYCO”商标、第3933147号“TYCO”商标、第8085554号“TYCO”商标、第12943687号“TYCO”商标、国际注册第1058764号“TYCO”商标、国际注册第1324604号“TY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TYCO”商号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广泛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已经在该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反复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等标识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档案;
2、有关“Flow”的翻译结果;
3、被申请人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书;
4、与本案类似的裁定书、判决书;
5、申请人官网介绍、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
6、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关系声明;
7、产品简介、产品目录、技术手册、说明书等;
8、获奖及荣誉证据;
9、销售合同及发票、装箱单及送货单等;
10、检测报告;
11、广告宣传及报道、展会证据;
12、图书馆检索报告;
13、被申请人公司信息、有关商标驳回通知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标识,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存在较大差别,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真实使用为目的,并无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营业执照等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坚持其主要理由及请求。
申请人在质证时提交了民事判决书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配电箱(电)、遥控装置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六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设备、计算机、库存货物传感器等商品上。
3、申请人“TYCO”品牌成立于美国,是全球知名消防及安防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TYCO”及“泰科”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曾多次被评选为中国安防知名品牌、中国十大安防品牌等。
4、被申请人先后在第7、9、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20余件,其中包括第42163879号“TYCO/FLOW CONTROL”商标、第45040328号“TYCO VALVES AS”商标、第45046291号“泰科流体”商标、第45043482号“美国泰科阀门”商标、第48158045号“TYCO · FLOW”等与申请人品牌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在申请注册程序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被驳回。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中“tyco”与引证商标一至六“TYCO”字母组成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箱(电)、遥控装置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设备、计算机、库存货物传感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相同或相近之处,属于相同、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关系的商品。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TYCO”及“泰科”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字母构成存在区别,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的“TYCO”及“泰科”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阀门、安防领域相关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与申请人在先商标“TYCO”字母组成完全相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主营类别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TYCO VALVES AS”、“泰科流体”等多件商标, 且部分商标已在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制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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