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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79646号“炯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51327号
2024-09-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6679646 |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家合业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6日对第46679646号“炯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持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状态,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3404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3287293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 商标、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 商标、第4955960号“GOODWIFE” 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15862365号“HAOTAITAI” 商标、第18177097号“GOOD-WIFE” 商标、第18190557号“好太太及图” 商标、第18193503号“好家•好太太” 商标、第18191398“好太太”商标、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 商标、第18196901号“家好太太居” 商标、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商标、第21176207号“好太太”商标、第22675730号“真太太”商标、第22675747号“真太太”商标、第22675700号“真太太”商标、第28104535号“GOODWIFE”商标、第35306677号“好太太智居”商标、第35306654号“好太太智联”商标、第35554212号“好太太微联”商标、第37138520号“好太太”商标、第37138542号“GOODWIFE”商标、第37138542A号第“GOODWIFE”商标、第37138512号“HAOTAITAI”商标、第38159871号“好太太”商标、第40003931号“好太太”商标、第41843101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商标、第42015241号“家好太太居”商标、第42274053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6392090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6399932号“家居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三十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名称权,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资料及企业图片;商标转让证明资料;“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广告宣传资料、销售证据、所获荣誉、相关报道;相关判决书、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非电动搅拌机;玻璃球瓶(容器);饮用器皿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四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在撤销复审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其余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八核定使用的“清洁器具(手工操作);刷子”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至三十四的显著文字“好太太”、“真太太”、“GOOD WIFE”、“HAOTAITAI”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联想,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非电动搅拌机;饮用器皿;化妆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九至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酒具;化妆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至三十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至三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四、五撤销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的近似关系。
二、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本案不再对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一是否已为公众所熟知进行评述,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基于其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该项规定。
其次,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商号权和名称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企业名称有所区分,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申请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侵犯他人商号权、名称权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家合业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6日对第46679646号“炯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持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状态,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3404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3287293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 商标、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 商标、第4955960号“GOODWIFE” 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15862365号“HAOTAITAI” 商标、第18177097号“GOOD-WIFE” 商标、第18190557号“好太太及图” 商标、第18193503号“好家•好太太” 商标、第18191398“好太太”商标、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 商标、第18196901号“家好太太居” 商标、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商标、第21176207号“好太太”商标、第22675730号“真太太”商标、第22675747号“真太太”商标、第22675700号“真太太”商标、第28104535号“GOODWIFE”商标、第35306677号“好太太智居”商标、第35306654号“好太太智联”商标、第35554212号“好太太微联”商标、第37138520号“好太太”商标、第37138542号“GOODWIFE”商标、第37138542A号第“GOODWIFE”商标、第37138512号“HAOTAITAI”商标、第38159871号“好太太”商标、第40003931号“好太太”商标、第41843101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商标、第42015241号“家好太太居”商标、第42274053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6392090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6399932号“家居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三十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名称权,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资料及企业图片;商标转让证明资料;“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广告宣传资料、销售证据、所获荣誉、相关报道;相关判决书、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非电动搅拌机;玻璃球瓶(容器);饮用器皿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四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在撤销复审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其余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八核定使用的“清洁器具(手工操作);刷子”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至三十四的显著文字“好太太”、“真太太”、“GOOD WIFE”、“HAOTAITAI”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联想,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非电动搅拌机;饮用器皿;化妆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九至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酒具;化妆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至三十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至三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四、五撤销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的近似关系。
二、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本案不再对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一是否已为公众所熟知进行评述,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基于其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该项规定。
其次,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商号权和名称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企业名称有所区分,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申请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侵犯他人商号权、名称权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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