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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28972号“勇丰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69955号
2023-09-22 00:00:00.0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郑氏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对第62628972号“勇丰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公司,在全球和中国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领域享有盛誉。申请人的“丰达”品牌杀真菌剂产品及农业相关服务在相关消费者中间享有较高的声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361031号、第3629120号“丰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超出正常合理经营所需,其中多数商标系对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摹仿和抄袭,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先正达公司介绍、名称沿革证明、在中国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照片;
2、期刊及网络报道资料;
3、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的“丰达”商标信息;
4、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宣传报道文章;
5、电商网站销售界面、销售订单、销售发票;
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相关媒体报道检索资料、网络截图资料;
7、行政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1类“肥料;植物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制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土壤调节制剂;表面活性剂;农业生产用种子基因;有机肥料;园艺用控释肥”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05类“杀真菌剂”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4类“除草信息和建议”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937件商标,其中包含“高乐高”、“刀马旦”、“庄稼 110”、“镁金”、“欢乐豆”、“白富美”、“高富帅”、“五快手”、“美铠隆”、“绿江山”、“康呲得”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丰达”,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产品成分、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重叠,构成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丰达”商标在杀真菌剂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囤积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93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高乐高”、“刀马旦”、“庄稼 110”、“镁金”、“欢乐豆”、“白富美”、“高富帅”、“五快手”、“美铠隆”、“绿江山”、“康呲得”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郑氏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对第62628972号“勇丰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公司,在全球和中国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领域享有盛誉。申请人的“丰达”品牌杀真菌剂产品及农业相关服务在相关消费者中间享有较高的声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361031号、第3629120号“丰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超出正常合理经营所需,其中多数商标系对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摹仿和抄袭,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先正达公司介绍、名称沿革证明、在中国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照片;
2、期刊及网络报道资料;
3、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的“丰达”商标信息;
4、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宣传报道文章;
5、电商网站销售界面、销售订单、销售发票;
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相关媒体报道检索资料、网络截图资料;
7、行政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1类“肥料;植物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制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土壤调节制剂;表面活性剂;农业生产用种子基因;有机肥料;园艺用控释肥”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05类“杀真菌剂”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4类“除草信息和建议”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937件商标,其中包含“高乐高”、“刀马旦”、“庄稼 110”、“镁金”、“欢乐豆”、“白富美”、“高富帅”、“五快手”、“美铠隆”、“绿江山”、“康呲得”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丰达”,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产品成分、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重叠,构成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丰达”商标在杀真菌剂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囤积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93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高乐高”、“刀马旦”、“庄稼 110”、“镁金”、“欢乐豆”、“白富美”、“高富帅”、“五快手”、“美铠隆”、“绿江山”、“康呲得”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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