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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50928号“懂车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92034号
2022-06-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22450928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领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友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烨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50928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4054号决定,于2021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有效使用了复审商标,使复审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具有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委托定制合同、品质协议书;
2.订货单、转账记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
3.产品照片;
4.出货单;
5.公证书复印件、公证费发票;
6.《今日资讯》杂志、业务合同、收据;
7.广告设计公司的收款单;
8.抖音推广视频截图;
9.申请人商标注册证、类似案件裁定。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与评审阶段不一致部分的证据材料:
10.淘宝店铺及销售记录;
11.商标授权协议;
12.经营协议;
13.商标转让协议;
14.销售合同、发票(光盘);
15.产品视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且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发票,提供的合同存在大量修改痕迹,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2021年2月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2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2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定制了“懂车帝”品牌儿童安全座椅,有相应的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证据3虽未显示证据虽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可以表明被申请人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4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懂车帝”品牌儿童安全座椅;证据6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及商品进行了宣传。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虽质疑申请人的证据,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厢式餐车、厢式餐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婴儿车、民用无人机、搬运手推车、小汽车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汽车轮胎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汽车轮胎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长沙友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烨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50928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4054号决定,于2021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有效使用了复审商标,使复审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具有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委托定制合同、品质协议书;
2.订货单、转账记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
3.产品照片;
4.出货单;
5.公证书复印件、公证费发票;
6.《今日资讯》杂志、业务合同、收据;
7.广告设计公司的收款单;
8.抖音推广视频截图;
9.申请人商标注册证、类似案件裁定。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与评审阶段不一致部分的证据材料:
10.淘宝店铺及销售记录;
11.商标授权协议;
12.经营协议;
13.商标转让协议;
14.销售合同、发票(光盘);
15.产品视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且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发票,提供的合同存在大量修改痕迹,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2021年2月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2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2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定制了“懂车帝”品牌儿童安全座椅,有相应的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证据3虽未显示证据虽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可以表明被申请人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4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懂车帝”品牌儿童安全座椅;证据6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及商品进行了宣传。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虽质疑申请人的证据,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厢式餐车、厢式餐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婴儿车、民用无人机、搬运手推车、小汽车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汽车轮胎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汽车轮胎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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