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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892708号“益舒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1268号
2022-06-15 00:00:00.0
异议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门翎哲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门翎哲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49892708号“益舒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舒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八宝饭;粉丝(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35748号“益福康”、第5915272号“益福康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用酵素;医用油;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35747号、第8659168号“益福康”、第5742339号“益福康酵母硒多糖胶囊及图”、第5915271号“益福康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粉;蛋糕;食用淀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然而经查,被异议人已于2021年5月18日注销。因此,被异议人已不具有主体经营资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92708号“益舒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门翎哲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门翎哲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49892708号“益舒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舒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八宝饭;粉丝(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35748号“益福康”、第5915272号“益福康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用酵素;医用油;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35747号、第8659168号“益福康”、第5742339号“益福康酵母硒多糖胶囊及图”、第5915271号“益福康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粉;蛋糕;食用淀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然而经查,被异议人已于2021年5月18日注销。因此,被异议人已不具有主体经营资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92708号“益舒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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